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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与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陕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8民初40609号 原告:***,男,1965年11月22日出生,瑶族,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远博(两江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远博(两江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女,1966年11月6日出生,瑶族,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远博(两江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远博(两江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新龙县。 被告: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丈八东路123号裕昌太阳城7幢2**3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MA6WE6C73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9年4月1日出生,汉族,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沪灞区世博大道40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3604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审理原告***、***与被告**、被告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利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1302元,由原告***、***承担(已缴纳)。 审 判 长  常 凌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邹 亮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宋 莉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