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2执保348号
申请人:***鼎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XX街道XX社区XX单元XX号楼602。
法定代表人:胡燕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XX路XX号XX苑XX幢XX单元XX层XX室。
法定代表人:张四永。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鼎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申请人***鼎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作出(2022)陕0102民初838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资金人民币171400元。申请人***鼎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提供的保函进行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14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东荣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