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111执2435号
申请执行人: 陕西星空实业有限公司(原陕西益星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杜勇超。
被执行人:西安市慧德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李军芳。
陕西星空实业有限公司与西安市慧德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陕西星空实业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陕0111民初192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市慧德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款223266.5元、案件受理费1912元,共计225178.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查明:1、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市慧德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廉政监督卡,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及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车辆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登记信息,未能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惩戒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同时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西安市慧德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位于西安市纺正街与纺五路什字西南角房产(查封30000000元及逾期利息相等价值的房产)进行了查封,现正在进行权利登记后进行评估拍卖。
4、上述执行情况,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陕西星空实业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西安市慧德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其申请执行标的225178.5元未受偿。经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小锋
审 判 员 李令坤
审 判 员 魏峰波
二0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新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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