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星安实业有限公司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111执恢163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星安实业有限公司(原名称:陕西益星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国际港务区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0820。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安市慧德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129437586XL。
法定代表人:刘西元,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陕西星安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市慧德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作出的(2017)陕0111民初1920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市慧德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该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2019年3月18日申请执行人陕西星安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市慧德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其工程款1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双倍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西安市慧德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同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本院已执行到期债权并向申请执行人陕西星安实业有限公司发放案件款12788元。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西安市慧德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互联网金融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西安市慧德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西安市慧德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除到期债权12788元外,暂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陕西星安实业有限公司的债权87212元及利息短期内无法实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建正
审判员 张华明
审判员 党鹏刚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欧笑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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