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922民初2199号之一
原告:青县择明朗熙电子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县金牛镇大勃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2687004365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南京国高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东山产业园临麒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780666929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青县择明朗熙电子器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国高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立案。原告青县择明朗熙电子器件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青县择明朗熙电子器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0元,减半收取计390元,由原告青县择明朗熙电子器件有限公司负担。
财产保全费450元,由原告青县择明朗熙电子器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