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国高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

南京国高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922民初2199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青县择明朗熙电子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县金牛镇大勃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2687004365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南京国高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市江宁区**山产业园临麒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780666929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青县择明朗熙电子器件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南京国高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4日作出(2018)冀0922民初2199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南京国高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3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青县择明朗熙电子器件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青县择明朗熙电子器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南京国高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3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