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922民初2199号
申请人:青县择明朗熙电子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县金牛镇大勃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2687004365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南京国高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东山产业园临麒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780666929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青县择明朗熙电子器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国高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青县择明朗熙电子器件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南京国高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价值43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青县择明朗熙电子器件有限公司以现金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青县择明朗熙电子器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京国高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3000元或查封、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50元,由申请人青县择明朗熙电子器件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