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东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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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82民初15939号
原告:***,男,197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磐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颖东,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简单,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东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凯吉路208号。
法定代表人:赵东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巧娟,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浙江东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12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吕兴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代书记员王俊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