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2民初18666号
原告:浙江向往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兰溪市灵洞乡。
法定代表人:祝雪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建亨、张应福,浙江当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东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
法定代表人:赵东平。
被告:**,男,199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
原告浙江向往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东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浙江向往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向往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85元(已减半)、保全费1420元,由原告浙江向往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金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