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32民初752号
原告:浙江东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律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律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功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成都林海卫星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南亚建设有限公司,住海南省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东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功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成都林海卫星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南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原告浙江东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浙江东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东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