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浙江东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浙江中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10民初15649号
原告:浙江东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隽,浙江瑞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中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浙江东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中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东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东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东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580元,减半收取3290元,由原告浙江东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杜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