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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陕西都拉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伟智招标咨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04民初7372-2号
原告:陕西都拉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文景路雅庭花园3幢0108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伟智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唐延路北1号莱安逸境商铺3幢1单元2层10201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9月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都拉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伟智招标咨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都拉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13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156.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路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