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104执保637号
申请人:陕西都拉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伟智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陕西都拉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伟智招标咨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0104民初737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陕西都拉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中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陕西伟智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0913元的财产,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及依法查询结果,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冻结被申请人陕西伟智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冻结时账户余额576.11元,冻结期限自2018年10月8日至2019年10月7日。2018年10月15日冻结被申请人陕西伟智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冻结时账户余额200913元,冻结期限自2018年10月15日至2019年10月14日。经与申请人谈话确认(2018)陕0104执保637号保全案件全部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8)陕0104民初7372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当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