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都拉图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都拉图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与铜川高鑫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204执958号

陕西某某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铜川某某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陕西某某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与铜川某某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2民终16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铜川某某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其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设计款70000元、受理费819.5元、以7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费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本案执行费1002元。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铜川某某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案件款70819.5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剩余标的的执行。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执行费1002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已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204执958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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