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702民初2664号
原告:汉中中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
法定代表人:李智。
委托代理人:**,陕西通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通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汉中市万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汉中中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汉中市万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汉中中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汉中中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34元,减半收取1417元,由原告汉中中材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 瑞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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