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蒲 城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26民初2200号
原告:**,男,196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XX城县(原三合乡)XX村XX组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增军,陕西卓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雷某,男,197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XX城县(原三合乡)XX村XX组XX号。
被告:XX城**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XX城县北。
法定代表人:尚振华,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奇,陕西冠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尚振华,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任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陕西美邦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XX城县。
法定代表人:张少武,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麦茹,陕西善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雷某、XX城**钢构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建安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美邦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7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赵喜民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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