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浩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浩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天津某某生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北京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01民初8313号
原告:天津浩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光明路**。
法定代表人:王景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平,天津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东岩,天津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生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石化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丁冉峰。
被告: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1805。
法定代表人:丁冉峰。
被告:天津正峰石油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世纪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丁伟。
被告:丁冉峰,男,196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天津浩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生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公司)、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公司)、天津正峰石油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峰公司)、丁冉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起诉时四被告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周 军
审判员 李庆华
审判员 牛晓东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黄金晶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五十七条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的;
(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基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的;
(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四)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