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浩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听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浩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491民初20199号
原告:北京听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十六区19号楼(丰海联创港众创空间)9层101内574号。
法定代表人:张继周,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月,河北正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婵,河北正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浩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河县芦台镇光明路7号。
法定代表人:王景军,董事长。
原告北京听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浩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听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听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听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王 恒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法 官 助 理   韩 武
书  记  员   刘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