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浩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浩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生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01执28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津浩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光明路**。
法定代表人:王景军,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生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石化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1805。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天津正峰石油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世纪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丁伟。
被执行人:***,男,196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天津浩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生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天津正峰石油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9)津0101民初83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天津浩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天津***生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天津正峰石油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对被执行人天津***生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天津正峰石油化工贸易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查询,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天津***生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坐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街××号房屋,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天津***生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津KS××**号机动车、津QF××**号机动车,因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查封处置。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的强制措施。被执行人天津浩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生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天津正峰石油化工贸易有限公司、***除以上财产外,暂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天津浩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确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宋 松
审判员 郑雅琴
审判员 孔 敬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侯玉昆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