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浩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浩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直属项目经营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10执2801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浩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18241313C),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光明路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直属项目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1746657543M),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烟台道62号105-108。 负责人:***,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103070300P),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149号云琅新居C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浩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直属项目经营部、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0)津0110民初365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为97720.62元,执行费136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和执行情况如下: 1、于2020年10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于2020年10月28日、2020年11月16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无有价证券、无房产、无大额存款; 3、于2020年11月4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4、于2020年11月16日电话联系被执行人职工,其称公司正在混改,无能力履行; 5、于2020年11月18日通过本院执行警务室查找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未果; 6、于2020年11月30日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财产线索未果; 7、于2020年12月9日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人民法院的执行情况及调查结果,表示其无财产线索向法院提供,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人民法院的执行情况及调查结果,表示其无财产线索提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