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焦海与河北华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民初161号
申请人:焦海,男,1967年12月19日,汉族,现住山西省太原市。
被申请人:河北华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定州市中兴路通达别墅庄园**。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48年8月8日,现住山西省太原市。
焦海与河北华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焦海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持有山西未来星金色摇篮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华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份的全部股份;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41990112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财产。申请人焦海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财产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焦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持有的山西未来星金色摇篮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华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份。
二、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41990112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财产。
三、上述第一至二项实际保全财产总额以不得超过人民币41990112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焦海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任华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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