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0105执4455号
申请执行人: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泉市城区南大西街。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北华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定州市中兴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北华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8月6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北华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北华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河北华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153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