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825民初1044号
原告:**,男,198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兰州市城关区。
被告:西开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富鱼路鱼化工业园绿地博海大厦1004/1005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西开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庄浪县水洛镇东关街01号开元东方购物广场6楼。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西开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西开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2元,减半收取306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