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3民初8814号
原告**,女,汉族,1983年11月12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
被告陕西睿联嘉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新来,职务不详。
原告**诉被告陕西睿联嘉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景振宇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丹
打印:相丽华校对:魏张红2019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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