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3财保269号
申请人孙某某,女,汉族,1983年11月12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
被申请人陕西睿联嘉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申请人孙某某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睿联嘉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200万元。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于2019年3月13日出具200万元的保函(保函有效期:自申请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终止),为申请人孙玲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孙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睿联嘉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200万元。(户名:陕西睿联嘉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科技路支行,账号:XXXXXXXXXXX0588)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孙某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上述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需要延长查封或冻结期限的,原告应在期限届满十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丹
打印:扈艳红校对:魏**2019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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