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3财保40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孙某,女,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孙某。
被申请人:陕西睿联嘉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申请人孙某与被申请人陕西睿联嘉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孙某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作出(2019)陕0113财保26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睿联嘉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200万元。现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孙某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睿联嘉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0万元的冻结(户名:陕西睿联嘉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科技支行,账号:XXXXXXXXXXX0588)。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