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星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荥经县六合乡煤矸石空心砖加工厂、***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822民初1098号
原告:荥经县六合乡煤矸石空心砖加工厂,住所地荥经县六合乡星星村十二社。
法定代表人:刘星久。
原告:***,女,汉族,生于1965年10月2日,住荥经县。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锦萍,荥经县严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泰星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成都市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蜀西路46号2栋B楼1303号。
法定代表人:周宇。
原告荥经县六合乡煤矸石空心砖加工厂、***与被告中泰星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立案。原告荥经县六合乡煤矸石空心砖加工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荥经县六合乡煤矸石空心砖加工厂、***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卢一锋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丽
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822民初1098号
原告:荥经县六合乡煤矸石空心砖加工厂,住所地荥经县六合乡星星村十二社。
法定代表人:刘星久。
原告:***,女,汉族,生于1965年10月2日,住荥经县。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锦萍,荥经县严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泰星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成都市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蜀西路46号2栋B楼1303号。
法定代表人:周宇。
原告荥经县六合乡煤矸石空心砖加工厂、***与被告中泰星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立案。原告荥经县六合乡煤矸石空心砖加工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荥经县六合乡煤矸石空心砖加工厂、***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卢一锋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