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星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荥经县洪燕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中泰星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1822民初1126号
原告:荥经县洪燕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荥经严道街道长一路烈太小区7幢1-10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荥经县严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泰星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蜀西路46号2栋13层130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
被告:**,男,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
原告荥经县洪燕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泰星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后,被告中泰星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涉及的原告荥经县洪燕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泰星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约定的合同签订地是成都市金牛区。第七条第二款约定“本合同纠纷解决方式:应协商解决,如协调不成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因此,依据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本案应由被告中泰星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即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管辖,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故被告中泰星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荥经县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审查认为: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原告荥经县洪燕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泰星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已就争议解决达成协议管辖条款,本案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约定和法律规定,由被告中泰星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即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管辖,荥经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被告中泰星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中泰星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何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赵俊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