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星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百蕾商贸有限公司、中泰星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92财保134号
申请人:四川百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高新区绵兴东路54号C幢9-5-1。
法定代表人:吴利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四川羊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程,四川羊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泰星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蜀西路46号2栋13层1302号。
法定代表人:周宇,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91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
申请人四川百蕾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泰星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70430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中泰星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相应价值其他财产,并已提供如下财产线索:被申请人中泰星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号为4402××××0701(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东大街支行)。担保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四川百蕾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泰星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70430元,如果可冻结银行存款余额不足,则以不足部分财产价值为限,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中泰星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相应价值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3372元,由申请人四川百蕾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邹恩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