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唐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唐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金弘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402民初9748号
原告:***,男,1968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身份证号码:512XXXXXXXXXXXXXXX*某某。
被告:陕西建工第十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209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唐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3MA6UTXT084。
法定代表人:姬旭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西安金弘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6MA6X53WK0C。
法定代表人:高金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某某诉被告陕西建工第十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唐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金弘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承担原告误工费68250元、护理费12600元、营养费22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50元、交通费1000元,以上费用共计84850元;2、三被告承担原告残疾赔偿金及后续治疗费(以鉴定结果为准);3、本案诉讼费用、鉴定费由三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原告虽起诉请求被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医疗费等费用。但原告未明确以上费用的具体金额,故原告起诉的诉讼请求不具体,起诉不符合起诉的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6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乙燕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张佳
书记员**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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