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佳佑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佳佑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四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26民初1469号 原告:陕西佳佑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MA6UT3YU3C。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团结南路35号高新新天地T3-1005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72年10月2日生,陕西省定边县人。 被告: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MA6CRW353L。 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万科路9号1栋2**12层122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佳佑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佳佑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陕西佳佑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及节约司法资源的要求,本院应予准许。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佳佑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陕西佳佑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