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604执保1104号
申请人:佛山市安固建筑物诊治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五峰四路2号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734119609F。
法定代表人:钟元晖。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峰、刘焱,均系广东卓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人民北路31号恒江大厦1001、1003、1005、1006、1007、1008、10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830055。
负责人:闻广。
被申请人:***,男,196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海陵岛试验区。
被申请人:深圳市晶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市花路19号港安大厦第三层D-1D-2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522630B。
法定代表人:彭俊华。
被申请人:广东阳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玉带路2号12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4X9TWG75。
法定代表人:朱云天。
被申请人:郑建军,男,196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石首市。
本院审理申请人佛山市安固建筑物诊治技术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深圳市晶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广东阳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郑建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深圳市晶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1377945.61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对被申请人广东阳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郑建军的财产在价值1287700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原告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1377945.61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晶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377945.61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被申请人广东阳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郑建军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287700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罗婉文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帼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