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民申187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晶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市花路**港安大厦第**D-1D-2单位。
法定代表人:彭俊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克兵,北京市恒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佛山市安固建筑物诊治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金澜北路****之二
法定代表人:钟元晖,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峰,广东卓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焱,广东卓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杨积光,男,196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海陵岛试验区。
一审被告:广东阳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玉带路****>
法定代表人:朱云天,该公司经理。
一审被告:郑建军,男,196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石首市。
再审申请人深圳市晶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艺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佛山市安固建筑物诊治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固公司)及一审被告杨积光、广东阳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泰公司)、郑建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6民终123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晶艺公司申请再审称,表见代理不仅要求无权代理行为具有代理权表象,还要求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安固公司明知工程转包合同无效却恶意串通杨积光非法转包,与表见代理保护善意背道而驰,双方签订的《加固工程协议书》不对晶艺公司发生效力。而且,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签订的合同应具备有效合同的一般条件,但安固公司的起诉状及一审判决引述的法律已间接认可所谓表见代理涉及的工程转包合同无效。一、二审法院认为《协议书》是《锋态度酒店(佛山店)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的补充协议,以及认定杨积光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适用法律有误。据此,请求立案再审。
安固公司提交意见称,晶艺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阳泰公司作为发包方确认《协议书》是《锋态度酒店(佛山店)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的补充协议,结合两份合同的具体内容、前后连续性、涉案工程项目范围等因素,二审法院认定《协议书》是《锋态度酒店(佛山店)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的补充协议,并无不当。综合杨积光作为晶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与阳泰公司签订《锋态度酒店(佛山店)装饰工程施工合同》、杨积光作为乙方代表与阳泰公司签订《协议书》、杨积光作为甲方经办人与安固公司签订《加固工程协议书》等事实,二审法院认定杨积光的签约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晶艺公司是与安固公司签订《加固工程协议书》的合同相对方,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深圳市晶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林振华
审判员 洪望强
审判员 周小劲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雄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