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安固建筑物诊治技术有限公司

金亮与徐北大、佛山市安固之房屋检测鉴定有限公司、陈碧霞等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6民终107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理,广东京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美容,广东京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安固之房屋检测鉴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1。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安固建筑物诊治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钟某1。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北大,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勤,广东泰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敏,广东泰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卿鹏,广东开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秋霞,广东开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安固之房屋检测鉴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固之公司)、佛山市安固建筑物诊治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固公司)、徐北大、***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4民初52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徐北大向**赔礼道歉,并立即停止违法装修的侵权行为;3.改判徐北大立即按国家标准修复、加固因徐北大的违法装修行为导致受损的环湖花园碧湖路15号B座房屋;4.改判徐北大向**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468340元(包括**房屋价值贬值金额人民币390000元、**需经常阻止徐北大违法突击装修、涉案房屋成为危房需经常有人照看的误工损失人民币54340元、**全家在房屋修复期间的租房费用人民币12000元)、精神损失人民币50000元(本部分诉请金额的计算方法详见一审起诉状的附表);5.改判安固之公司、安固公司、***对徐北大的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6.本案一审、二审受理费、保全费、鉴定费等全部费用由安固之公司、安固公司、徐北大、***负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程序违法。现有证据证明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仲恒公司)仲恒鉴字(2017)第(SW1173)号《房屋危险性检测鉴定报告》鉴定程序违法、鉴定结论依据不足。但一审法院仍然采信鉴定报告,不同意**的重新鉴定申请,此为审判程序违法。仲恒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出具的仲恒鉴字(2017)第(SW1173)号的《房屋危险性检测鉴定报告》的违法之处如下:(一)仲恒公司不具备司法鉴定资质。200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三条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司法部2005年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机构,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在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在司法部和广东省司法厅官网的司法鉴定机构名录中未查到仲恒公司。**提出书面质证意见后,仲恒公司在其《回复函》第四条仅回复称“我司是广东省高院、佛山中院的司法委托专业机构”,却一直无法出具广东省司法厅颁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根据摇珠的方式确定了仲恒公司来进行本案的司法鉴定。但从仲恒公司《报告》所附的资质证书看,没有仲恒公司及其鉴定人员的相关的司法鉴定资质证书、建筑结构工程师的相关证书。(二)仲恒公司适用鉴定标准错误,属于鉴定程序违法。仲恒公司没有用2016年版的《危险房屋鉴定标准》对构件危险性和房屋危险性鉴定的评定标准来进行鉴定。其一,没有按《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K125-2016)》前言中的强制性规定进行鉴定,是违法的。《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K125-2016)》前言中规定“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但仲恒公司忽视该强制性标准的规定进行本案房屋安全鉴定。如《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K125-2016)》第5.3.2条第3款规定“砌体结构构件检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3.查明承重墙体的变形、裂缝和拆改情况”,该段文字是强制性规定,进行鉴定时必须按此规定要求进行鉴定。但仲恒公司遗漏环湖花园碧湖路15号A座房屋(以下简称A座房屋)一层承重墙和承重体系的拆改情况,涉嫌虚假鉴定。其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的《条文说明》第6.3“综合评定方法”第6.3.3规定“考虑竖向构件的传力特点,本次修订时,将竖向危险构件的关联影响范围辐射到该构件上方的所有楼层中,即当本层竖构件评定为危险构件时,其上各楼层该轴线位置的竖向构件均计入危险构件数量。”该条明确指出了新旧版本的不同。仲恒公司实际上忽视该新规定。《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第6条“房屋危险性鉴定”第6.3.3条规定“上部结构(含地下室)各楼层的危险构件综合比例应按下式确定,当本层下任一楼层中竖向承重构件(含基础)评定为危险构件时,本层与该危险构件上下对应位置的竖向构件不论其是否评定为危险构件,均应计入危险构件数量。”而本案中,徐北大损坏、变动A座房屋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其在一楼拆除承重墙破坏承重结构、主体结构,该被拆除的承重墙即为危险性构件,该危险构件上下对应位置的竖向构件不论其是否评定为危险构件,均应计入危险构件数量。因此,一楼之上的二楼、三楼、四楼相对应的竖向构件应作为危险构件。仲恒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称,第一层墙体危险性构件只有1个。根据这个鉴定标准,徐北大在其一层就拆除了4个承重墙和其他主体墙,按鉴定标准就应认定一层的墙体危险性构件至少是4个。那么,加上二楼、三楼、四楼相对应的竖向构件均应作为危险性构件,应至少有12个危险性构件。但仲恒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所称的全部墙体危险性构件只有4个系明显造假,偏帮徐北大。其四,仲恒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严重违反《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K125-2016)》第6.3.3条“当本层下任一楼层中竖向承重构件(含基础)评定为危险构件时,本层与该危险构件上下对应位置的竖向构件不论其是否评定为危险构件,均应计入危险构件数量”的规定,导致危险性构件数量认定严重错误。具体来说:其一,房屋上部承重结构及围护系统:一层:客厅:《鉴定报告》中的照片2照片3同属一墙位于1-2/2轴×1/B轴,见《鉴定报告》的《7.1房屋平面布置图》。首层装修改造前平面图,首层装修改造后平面图注④是房屋外墙竖向承重构件,墙厚240mm,其洞口开洞长150cm×宽700mm×厚240mm(照片2)另加3.4m长宽为200mm深为80mm的墙开槽。属于违反《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5.3砌体结构构件。该竖向承重墙体截面损失超过标准15%值。按《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中6.3综合评定方法6.3.3,因此该竖向危险构件数量应该为5。一层:西北房(《鉴定报告》中的照片10)在房屋装修改造前平面图1-2/2轴×1/B轴竖向承重墙体开门口;房屋装修改造后平面图注③属承重横墙,详见佛山档案馆提供环湖花园设计图。按竖向承重构件受损超过15%,截面也应按《危险房屋鉴定标准》6.3、6.3.3评定,不论其是否评定为危险构件,均应计入危险构件数量,因此,该竖向危险构件数量应该为5个。二层:走廊2-4×D轴未经原房屋设计单位许可墙体拆除之后简易修复属于没有经原房屋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重新使用范围。此墙体属于竖向承重构件,应评为危险构件。二层装修改造后平面图注:①按《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中6.3综合评定方法6.3.3,当本层下任一楼层中竖向承重构件(含基础)评定为危险构件时,本层与该危险构件上下对应位置的竖向构件不论其是否评定为危险构件,均应计入危险构件数量的原则考虑实际现场一楼、三楼、四楼无竖向构件,那么和该竖向构件应该计入危险构件数量为2。二层中竖向承重构件漏检有以下几项:二层1-3轴×A轴,是房屋外墙竖向承重构件,墙厚240mm,未经原房屋设计单位许可整体拆除,简易修复同属于没有经原房屋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符合安全条例后方可重新使用范围。应评为危险构件。按《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中6.3综合评定方法6.3.3,当本层下任一楼层中竖向承重构件(含基础)评定为危险构件时,本层与该危险构件上下对应位置的竖向构件不论其是否评定为危险构件,均应计入危险构件数量的原则该计入危险构件数量为5。二层3~5×A轴原洗手间外墙承重墙体拆除,开门口通向违法加建的车库屋顶混凝土结构露台及砌体砖墙,同属危险构件,危险构件数量为4。二层装修改造前平面图A~2/B×3轴二层装修改造后平面图注:②⑤是承担三楼四楼外墙竖向承重构件,墙厚240mm未经原房屋设计单位许可整体拆除、简易修复同属于没有经原房屋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重新使用范围。应评为危险构件。按《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中6.3综合评定方法6.3.3,当本层下任一楼层中竖向承重构件(含基础)评定为危险构件时,本层与该危险构件上下对应位置的竖向构件不论其是否评定为危险构件,均应计入危险构件数量的原则,该计入危险构件数量为4。按砖混结构中混凝土梁、版、构造柱,为水平承重构件的受力特点,混凝土梁、板漏检的地方有以下两个部位:见《鉴定报告》7.3最后一行一层梯间,A座房屋外上部混凝土梁体保护面层开裂、剥落、主筋外露锈蚀,有效截面锈损率限值超过15%,根据5.4混凝土结构构件5.4.2混凝土构件检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第一项查明墙柱、梁、板及屋架的受力裂缝和钢筋锈蚀状况,该条属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5.4.3混凝土结构构件有下列现象之一者,应评定为危险点:第4项梁、板主筋的钢筋截面锈损率超过15%或混凝土保护层因钢筋锈蚀而严重脱落,露筋;按其标准应评定为危险点和危险构件,构件数量为1。7.3房屋上部承重结构及维护系统:天面:南墙顶部中部板筋外露,锈蚀(照片35),属《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5.4.2混凝土构件检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第一项查明墙柱、梁、板及屋架的受力裂缝和钢筋锈蚀状况,该条属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5.4.3混凝土结构构件有下列现象之一者,应评定为危险点:第4项梁、板主筋的钢筋截面锈损率超过15%或混凝土保护层因主筋锈蚀而严重脱落,露筋;按其标准应评定为危险点和危险构件,构件数量为1。其二,基础及上部结构危险性鉴定《房屋危险性检测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一栏中“2、基础及上部结构危险性鉴定”第一层次评定:房屋墙体有开裂现象,墙体与天面板交接处有开裂现象。天面板、梁有开裂现象,一层二层墙体有拆改现象,改变了原结构的受力体系,墙体开洞,墙体的稳定性降低,依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第5.3条之规定,砌体结构构体构成危险点,砌体结构构件评定为危险构件。围护墙体有开裂现象,墙体抹灰层有开裂现象。石膏线与天面板有分离现象,墙瓷砖有脱落现象,依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第5.7条之规定,砌体结构构件构成危险点,砌体结构构件评定为危险构件。综合以上,B座房屋危险性构件数量为15个(首层:危险竖向承重构件数量为2,混凝土外梁危险构件数量为1;二层:危险竖向承重构件数量为4;三层:危险竖向承重构件数量为4;四层:危险竖向承重构件数量为3;四层:混凝土楼盖危险构件数量为1)。广州市装付宝装饰工程质量鉴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装付宝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则比较客观反映了拆除承重墙的情况。一审法院没有同意重新鉴定,是审判程序违法。**恳请二审法院同意对原因力进行重新鉴定,查清案件真相。二、一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装付宝公司出具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建筑与装饰工程质量缺陷修复方案》《佛山市禅城区***********修复方案图》《建筑结构加固施工图设计表示方法及深度图样》存在部分瑕疵。**也要求重新鉴定,但一审法院也不同意,属于审判程序违法。(五)仲恒公司对涉案15号房屋危险性的鉴定错误,违反《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K125-2016)》第6.3.3条、第6.3.4条的规定,Rsi远远超过5%,应依法认定房屋危险等级为Cu级。一二层竖向构件根据传力特点,竖向危险构件的关联影响范围辐射到该构件上方的所用楼层中,即当本层竖向构件评定为危险构件时,其上各楼层该轴线位置的竖向构件均计入危险构件数量。三四层竖向承重墙体及裂缝都应记入危险构件中。所以本栋房屋危险构件的数量与检测报告中的数量有出入。按照鉴定标准,危险性构件的数量最少为11个。危险性构件直接影响了本次装修的原因力结论以及危险房屋安全评定的最终结果。《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没有按涉案15号房屋的结构形式和构造特点,按其危险程度和影响范围进行鉴定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地方:没有按《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6.3.3上部结构(含地下室)各楼层的危险构件综合比例应按下式确定:当本层下任一楼层中竖向承重构件(含基础)评定为危险构件时,本层与该危险构件上下对应位置的竖向构件不论其是否评定为危险构件,均应计入危险构件数量的条文为《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6.3综合评定方法评定条文。6.3.4上部结构(含地下室)楼层危险性等级判定应符合下列规定:3项当5%≤Rsi
安固之公司的答辩意见与一审答辩意见及庭审意见一致。
安固公司的答辩意见与一审答辩意见及庭审意见一致。
徐北大辩称,一、关于资质方面,仲恒公司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已经附有相关证书,且一审法院已作出相应的审查。关于**所称的张有宏、蒲龙柱不具备鉴定资质,**未提供证据证明,请求法院审查该二人的鉴定资质。关于房屋的状况,在《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中均有图片描述。关于裂缝成因的鉴定等,仲恒公司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中均有详细的分析及判断,相关内容表述清晰。综上,徐北大认为仲恒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鉴定资质合法,鉴定程序合法,结论充分。二、**质疑A座房屋没有修复方案,其无法对B座房屋进行修复。因为**在一审中没有诉求对A座房屋进行修复,因此,鉴定公司无法对A座房屋出具修复方案。即使徐北大装修对部分承重墙进行拆除,但徐北大已经对该部分的承重墙进行修复,因此,徐北大无需再进行修复。三、关于责任比例。徐北大认为根据《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上的因果关系认定是一审法院偏重徐北大的责任比例。徐北大认为**对责任比例的上诉不成立。四、关于停止装修、房屋贬值等诉请,徐北大同意一审判决。
***辩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一)仲恒公司具备资质认定证书,所做的鉴定合法有效,无须重新鉴定。(二)仲恒公司作为本案的鉴定机构,是在**的申请下,通过法院摇珠确定的,程序合法。二、***已将房屋转让过户给徐北大,转让之后的房屋状况与***没有关系,且房屋鉴定报告证明该房屋的损害与***无关。仲恒公司出具的《房屋危险性检测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根据现场的检测、检查结果分析,B座房屋的损坏与徐北大稍有因果关系。根据现场的检查、检测,该房屋未发现地基承载力不足引起的房屋损坏现象,未发现地基不稳定产生的滑移现象等。可见,**的房屋损坏与***无关,***亦不是共同侵权人,故**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徐北大向**赔礼道歉,立即停止违法装修的侵权行为;2.徐北大按国家标准修复、加固因其违法装修行为导致受损的环湖花园碧湖路15号B房屋;3.徐北大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468340元(房屋贬值390000元、误工损失54340元、房屋修复期间的租房费用12000元)、精神损失50000元;4.安固之公司、安固公司、***对徐北大的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5.安固之公司、安固公司、徐北大、***共同承担本案的受理费、保全费、鉴定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涉案15号房屋系四层混合结构建筑,其中A座房屋位于1、2层,B座房屋位于3、4层。**是B座房屋的产权人,徐北大于2014年10月28日向***购买A座房屋并对房屋进行了装修改造。**认为徐北大的装修行为对B座房屋房屋造成损坏,与徐北大产生纠纷并多次投诉至环湖花园物业管理处。
2015年6月27日,在广东宏德科技物业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环湖花园物业管理处主持下,**(乙方)与徐北大(甲方)签订《协议书》,约定“一、鉴定目的:甲方单元本次的装修方案、装修过程是否合理,是否对乙方单元造成房屋结构安全问题。二、经甲乙双方同意,由环湖花园管理处选定佛山市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15B房的房屋结构安全进行勘验,并由甲乙双方与该鉴定机构签订委托鉴定协议书……四、关于鉴定费承担问题。根据鉴定结果,如因15A房本次装修(装修期:2015年4月起装修至今)导致15B房屋出现结构安全问题的,鉴定费用由15A房业主承担……”。
2015年7月1日,**与徐北大共同在《鉴定委托书》“委托单位”落款处签名,该委托书内容为“安固之公司:……需委托安固之公司对该建(构)筑物进行房屋(工程质量、安全可靠性)鉴定……2、委托鉴定范围:碧湖路15A单元在现装修过程是否对本栋建筑物的结构安全造成影响,15B单元内墙身裂缝产生的原因……”。
2015年8月11日,安固公司出具工程编号:AG15043《佛山市禅城区**********屋鉴定报告》。
2015年9月28日,安固公司出具工程编号:AG15043《佛山市禅城区********屋鉴定报告》。
**收到上述两份鉴定报告后,认为安固之公司在鉴定过程中涉嫌违反建筑装饰等法律法规使用不合资格的检测人员检测、转包检测业务、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不合格等问题,向佛山市禅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信访。2016年1月20日,佛山市禅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向**作出禅建信[2016]6号《关于反映环湖花园碧湖路15号房屋鉴定信访问题的回复》,内容为“……经查,安固之公司在对15号房屋进行鉴定过程中委派未在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在册登记的检测人员马永杰进行现场检测;鉴定报告出具单位与受托单位不相符,且报告未按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的规定采用‘佛山市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参考样本进行编制;鉴定报告内容未对15A装修过程中拆除承重墙等情况作具体描述、说明等,情况属实……经协商达成以下初步共识:1、由安固之公司立即委派专业人员对房屋进行监测,确保该房屋安全;2、同意安固之公司作出说明,撤销2015年8月11日和2015年9月28日出具的鉴定报告……”。
2016年5月9日,徐北大向安固之公司发出《解除委托的通知》,以安固之公司长时间未签订正式合同以及出具鉴定报告为由,要求撤回委托、尽快退回鉴定费。
2016年5月11日,安固之公司向佛山市禅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出具《关于佛山市禅城区***********屋检测鉴定过程的说明》,决定不接受涉案15号房屋的鉴定委托并终止该房屋的鉴定工作,并已向徐北大原额退还鉴定费用。
2016年11月5日,安固公司向**、徐北大分别寄送函件,内容为“鉴于环湖花园碧湖路15号A、B座业主对该15号房屋鉴定目的无法达成共识,以及我司也没有与环湖花园碧湖路15号A、B座双方或任一方签订鉴定合同或协议,因此我司决定撤销出具的《佛山市禅城区********屋鉴定报告》(鉴定编号:AG15043),该报告现行作废”。次日,上述函件均投递且签收。
另查明,**与徐北大均提交了显示“工程名称:罗宅•整体室内设计”、“日期:2014-03”的首层平面图、二层平面图。**提交的该两份图纸上有环湖花园物业管理处盖章并备注“此为碧湖路15A此次装修报批图”。徐北大提交的该两份图纸上有环湖花园物业管理处盖章并备注“此图于2014年3月由碧湖路15A业主提供至管理处”,落款时间为2016年5月21日。
2017年12月4日,环湖花园物业管理处出具《证明》,内容为“应***要求,先对佛山市禅城区*******碧湖路15A单元装修情况进行说明,具体如下:一、该单元于2014年间未到我处办理装修申请、报备手续。二、于2015年3月17日,该单元业主徐北大到我处办理装修申请、报备手续。三、于2015年10月27日,我处接到碧湖路15B单元业主反映,该单元涉嫌违规装修,并通知行政执法部门到场处理”。
仲恒公司作出的仲恒鉴字[2017]SW1173《房屋危险性检测鉴定报告》载明“徐北大房屋装修施工震动对该房屋损坏有加剧作用,佛山市禅城区************房屋的损坏与徐北大装修行为稍有因果关系”,该报告鉴定结论为:(一)根据现场的检测、检查结果分析,15号B座房屋的损坏与徐北大装修行为稍有因果关系。(二)综合现场检查、检测结果分析,依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第3.2条之规定,对房屋的危险性进行综合评定:1.地基危险性鉴定。根据现场的检查、检测,该房屋未发现地基承载力不足引起的房屋损坏现象,未发现地基变形引起的承重墙体裂缝现象,未发现地基变形引起房屋整体倾斜现象,未发现地基不稳定产生的滑移现象,依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第4.2条之规定,评定房屋地基为非危险状态;2.基础及上部结构危险性鉴定。第一层次评定:①该房屋未发现基础承载力不足引起的房屋损坏现象,未发现基础变形引起的承重墙体裂缝现象,未发现基础变形引起的房屋明显倾斜现象,未发现基础滑移现象,依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第5.2条之规定,基础构件不构成危险点,基础构件评定为非危险构件;②房屋墙体有开裂现象,墙体与天面板交接处有开裂现象,天面板、梁有开裂现象,一层、二层墙体有拆改现象,改变了原结构的受力体系,墙体开洞,墙体的稳定性降低,依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第5.3条之规定,砌体结构构件构成危险点,砌体结构构件评定为危险构件;③维护墙体有开裂现象,墙体抹灰层有开裂现象,石膏线与天面板有分离现象,女儿墙瓷砖有脱落现象,依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第5.7条之规定,砌体结构构件构成危险点,砌体结构构件评定为危险构件;第二层次评定:①基础层危险性等级评定:基础危险性构件数量为0,基础构件数量为14,基础危险构件综合比例等于0,依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第6.3.3条之规定,基础层危险性等级评定为Au级;②第一层危险性等级评定:墙体危险性构件数量为1,墙体构件数量为13,楼板危险性构件数量为0,楼板构件数量为8,梁危险性构件为0,梁构件数量为14,第一层危险构件综合比例等于4.7%,依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第6.3.3条之规定,第一层危险性等级评定为Bu级;③第二层危险性等级评定:墙体危险性构件数量为1,墙体构件数量为13,楼板危险性构件数量为0,楼板构件数量为12,梁危险性构件为0,梁构件数量为15,第二层危险构件综合比例等于4.3%,依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第6.3.3条之规定,第二层危险性等级评定为Bu级;④第三层危险性等级评定:墙体危险性构件数量为1,墙体构件数量为12,楼板危险性构件数量为0,楼板构件数量为9,梁危险性构件为0,梁构件数量为16,第三层危险构件综合比例等于4.7%,依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第6.3.3条之规定,第三层危险性等级评定为Bu级;⑤第四层危险性等级评定:墙体危险性构件数量为1,墙体构件数量为12,楼板危险性构件数量为0,楼板构件数量为9,梁危险性构件为0,梁构件数量为17,第四层危险构件综合比例等于4.6%,依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第6.3.3条之规定,第四层危险性等级评定为Bu级;第三层次评定:房屋危险性等级评定:基础危险性构件数量为0,基础构件数量为14,墙体危险性构件数量为4,墙体构件数量为50,楼板危险性构件数量为0,楼板构件数量为38,梁危险性构件数量为0,梁构件数量为62,整体结构危险构件综合比例等于3.8%,依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第6.3.5条之规定,该房屋的危险性评定为B级。**已支付本项司法鉴定的鉴定费15000元。
装付宝公司出具了《建筑与装饰工程质量缺陷修复方案》《佛山市禅城区***********修复方案图》以及《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经鉴定,B座房屋修复工程总造价为126300.34元,其中三四楼补强加固工程部分为54070.73元,三四楼装修修复工程部分为72229.61元。针对**提出的异议,装付宝公司已于2019年4月14日出具回复函,补充认定“关于施工工期,因既有房屋结构加固属于建筑修缮类别,不能完全参照新建工程的标准施工工期定额核定施工工期,结合修复设计和方案综合考虑,三四楼建筑结构加固建议按90个日历天考虑”。**已支付本项司法鉴定的鉴定费68340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侵权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诉请徐北大赔礼道歉、停止违法装修行为。赔礼道歉适用于侵害名誉权、隐私权、姓名权等人格权益的情形,**并未举证证明徐北大实施了侵害其人格权利的行为,其诉请徐北大赔礼道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徐北大已实施的装修行为对**房屋损坏的原因力,已经仲恒公司作出认定,根据鉴定结论,B座房屋的损坏与徐北大装修行为稍有因果关系,相应的侵权责任一审法院在本案中将会作出认定和判决,至于徐北大后续是否继续装修、其后续的装修行为是否违法以及是否会侵害**的合法权益,均处于尚未发生、不确定的状态,**据此诉请徐北大停止装修,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诉请徐北大修复B座房屋房屋。经查,经仲恒公司鉴定,B座房屋的损坏与徐北大装修行为稍有因果关系,综合该鉴定报告对损坏原因的分析、损坏程度的认定及其鉴定结论,一审法院酌定徐北大对B座房屋的损坏承担20%的赔偿责任。鉴于**系B座房屋的产权人,且装付宝公司已出具修复方案并对修复费用作出认定,B座房屋的修复事宜,采用徐北大支付修复费用、**自行修复的方式更具可行性和便利性,亦能避免执行过程中产生争议,故徐北大应向**支付修复费用25260.07元(126300.34元×20%),**自行按照装付宝公司作出的《建筑与装饰工程质量缺陷修复方案》、《佛山市禅城区***********修复方案图》进行修复。
关于**诉请的各项损失。一、房屋贬值的损失。B座房屋经鉴定为B级,即基本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因一审法院已支持徐北大向**支付修复费用,亦无证据证明B座房屋房屋存在贬值的事实且与徐北大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诉请赔偿房屋贬值损失,无事实根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二、误工损失。**主张其阻止徐北大违法装修、照看危房存在误工损失,但并未举证证明。鉴于装付宝公司已认定修复工程的施工工期为90个日历天,因**未举证证明其固定收入或近三年平均收入情况,一审法院酌定以佛山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720元/月计算**在房屋修复期间的误工损失,徐北大应赔偿1032元(1720元/月×3个月×20%)。**诉请超出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三、修复期间**的租房费用。根据装付宝公司出具的修复方案载明的修复范围、修复方式,**主张其在房屋修复期间存在租房之需,合情合理。综合**房屋所在区域、楼层以及产权登记面积,参照《佛山市禅城区房屋指导租金标准(石湾镇街道住宅用房)》中同地段同类房屋的租金标准,一审法院酌定徐北大向**赔偿租房费用2332.92元(194.41㎡×20元/月•㎡×3个月×20%)。**诉请超出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四、精神损失。**并未举证证明徐北大实施了侵害其人格权利的行为,**诉请精神损害赔偿,无事实根据,亦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安固之公司、安固公司、***的责任。**虽主张安固之公司、安固公司与徐北大恶意串通,但并未举证证明,而仲恒公司认定与**房屋损坏存在因果关系的系徐北大的装修行为,即尚无证据证明安固之公司、安固公司的行为与**房屋损坏存在因果关系,**诉请该两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至于***,徐北大提供的两张图纸,环湖花园物管处两次盖章的备注内容均不相同,且环湖花园物管处其后出具的证明亦与徐北大的主张相矛盾,因此,在无有效证据佐证的情况下,该两张图纸仅为孤证,于A座房屋的承重墙何时拆除并无证明力,**亦未举证证明***存在侵权行为,故其诉请***承担侵权责任,一审法院亦不予支持。
至于**已预交的鉴定费用83340元,据前认定,B座房屋的损坏与徐北大装修行为稍有因果关系,一审法院已确定徐北大的责任比例为20%,按照鉴定费用由责任方实际承担的原则,徐北大应向**支付鉴定费用16668元。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徐北大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修复费用25260.07元,**自行聘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按照装付宝公司作出的《建筑与装饰工程质量缺陷修复方案》《佛山市禅城区***********修复方案图》对B座房屋进行修复;二、徐北大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赔偿误工损失1032元、租房费用2332.92元;三、徐北大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鉴定费16668元;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84元,由**负担8199元,徐北大负担785元。
二审期间,**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证据1.图纸十张,拟证明根据房屋竣工图与房屋现状对比可知,徐北大将房屋的承重墙拆除,导致**房屋产生裂缝,整栋楼开裂,结构受到严重影响。仲恒公司在鉴定过程中,程序违法,鉴定过程违法。**已向仲恒公司提交竣工设计图,仲恒公司在图纸中刻意隐瞒房屋现状。因此,**申请重新鉴定。
证据2.首层二层改建平面设计图,拟证明安固公司将前两次鉴定作废后,重新做了第三次鉴定的初稿。
证据3.佛山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的回复意见。拟证明A座房屋承重墙的改拆未经原设计单位许可是禁止施工的。
二审期间,安固之公司、安固公司、徐北大、***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组织各方当事人对上述证据进行质证。经本院核查认为,**提交的证据1没有显示徐北大对A座房屋的装修行为与B座房屋损坏情况的原因力,不作为定案证据。**提交的证据2系安固公司于解除委托后制作,与本案无关联性,不作为定案证据。证据3的真实性可以确认。
本院依职权向仲恒公司两次发函,第一份函件询问以下问题:一、仲恒鉴字(2017)第(SW1173)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第六页记载的“东北房:厨房南墙中部开挖一个长方形窗洞,长为1.4m,宽为7mm,深为160mm(照片6);”其中“7mm”的记载是否笔误?如确为笔误,正确的数值是多少?该笔误对《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鉴定结果的影响是什么?二、仲恒鉴字(2017)第(SW1173)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仅在第五页记载A座房屋首层和二层房屋装修改造前后平面图,请用文字表述环湖花园碧湖路15号A座房屋承重墙拆除及改造情况对15号B座房屋安全性的影响。三、仲恒鉴字(2017)第(SW1173)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第一页记载涉案15号房屋4层的结构形式为“混合”;你司出具的(2017)仲恒函第165-1号《回复函》记载该结构形式的认定系根据装修后的房屋结构判断的,原房屋结构为砖混结构。因四层房屋包括了A座房屋和B座房屋。请明确,A座房屋和B座房屋的结构形式是否相同?是何种结构形式?涉案15号房屋结构形式为“混合结构”或“砖混结构”的评定是否对《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鉴定结果产生影响?四、仲恒鉴字(2017)第(SW1173)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第二页记载被鉴定房屋整体“基础危险性构件数量为0,基础构件数量为14;墙体危险性构件数量为4,墙体构件数量为50,楼板危险性构件数量为0,楼板构件数量为38,梁危险性构件为0,梁构件数量为62,整体结构危险构件综合比例等于3.8%。”其中,“墙体危险性构件”是否系《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条文说明第6.3.3条所指的“竖向危险构件”?其中,第二、三、四层的墙体危险性构件是否根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条文说明第6.3.3条评定?五、你司是否已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如未取得,请提供能够证明你司确实具备司法鉴定机构资质的证明材料。六、你司负责拟定仲恒鉴字(2017)第(SW1173)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工程师张有宏、蒲龙柱是否取得司法鉴定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如未取得,请提供能够证明张有宏、蒲龙柱具备司法鉴定人员资质的证明材料。第二份函件询问问题如下:一、徐北大装修佛山市禅城区*************屋前,佛山市禅城区*************屋的损坏情况如何?二、针对佛山市禅城区*************屋的损坏结果,徐北大对A座房屋的装修行为所占原因比例为多少?
仲恒公司向本院回复称:关于第一份函件:一、仲恒鉴字(2017)第(SW1173)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第六页记载的“东北房:厨房南墙中部开挖一个长方形窗洞,长为1.4m,宽为7mm,深为160mm(照片6);”其中“7mm”的记载为笔误,经确认,正确数值是700mm。该笔误仅是一层一处墙体数据,对一层局部有影响,但对《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整体鉴定结果没有影响。二、《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第五页7.1房屋平面布置图中的下标注,对房屋改动部分做了说明。对比首层装修改造前后,改动的项目为图中①②③④。①窗台400mm高,后变为200mm,墙厚240mm,该处改造对房屋结构安全没有影响。②开洞③门洞④洞口对本层所在墙体截面有削弱影响,对楼上结构安全稍有影响。对比二层装修改造前后,①墙体拆除后重新砌筑,墙体拆除时对楼上结构安全有影响,重新又砌筑后无影响。②③④的洞口,对墙体有削弱影响,对楼上结构安全稍有影响。⑤承重墙换成120mm的灰砂砖,对楼上结构安全稍有影响。三、鉴定报告的结构型式是对整栋楼房的结构型式表述,即A座房屋和B座房屋的结构型式为混合结构。结构型式对报告因果关系的结论没有产生影响,同样对房屋安全性也没有影响。四、一层墙体危险性构件系《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条文说明第6.3.3条所指的竖向危险构件。二至四层为影响范围内的竖向构件。五、对于房屋安全鉴定类型案例,法院目前采用备案制。我司属于在法院备案的司法鉴定公司。(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广东法院司法委托入选专业机构(2015年修订)(第二批)的通知》)六、对于房屋安全鉴定,法院已不采用司法鉴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方式,而是由备案认可的鉴定公司安排有相关技术能力的人员。我司鉴定人员都是经过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培训发证的人员,鉴定员证盖有“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的印章,具有相关资质和技术水平,现场都按要求操作。因此,鉴定人员具有鉴定资格。第二份函件回函内容为:一、房屋安全的鉴定是对房屋当时现状的受损进行检测鉴定,仲恒公司仅是A座房屋装修后去的现场,所以只能给出A座房屋装修后,B座房屋的受损情况(鉴定报告已记录)。而房屋受损之前的状况,只能是在A座房屋装修前,B座房屋已委托检测鉴定单位进行检测鉴定取证。否则无法给出A座房屋装修前,B座房屋的受损情况。二、仲恒公司无法受理,徐北大对A座房屋的装修行为所占原因比例为多少。因这种没有施工前的受损鉴定取证,故无法给出原因比例。
经审查,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于二审庭审中确认,A座房屋现已经停止施工。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当事人的上诉和答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1.一审司法鉴定程序是否违法;2.徐北大对修复B座房屋应承担的责任;3**要求徐北大赔偿经济损失468340元、精神损失50000元并停止违法装修行为、赔礼道歉的诉请应否得到支持;4.安固公司、安固之公司、***是否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关于一审司法鉴定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
**主张,因仲恒公司不具备司法鉴定资质、仲恒公司未适用《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作为鉴定标准,仲恒公司于一审期间作出的鉴定结论不应被采纳。经本院核查,仲恒公司为《广东法院司法委托入选专业机构(2015年修订)(第二批)》目录记载的司法鉴定机构,负责拟定仲恒鉴字(2017)第(SW1173)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工程师张有宏、蒲龙柱已取得盖有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公章的《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房屋安全鉴定员证》。因此,仲恒公司为经司法行政部门许可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工程师张有宏、蒲龙柱均具备合法的鉴定资质。据仲恒公司(2017)仲恒函第165-1号《回复函》称,仲恒鉴字(2017)第(SW1173)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按《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对房屋的危险性进行评定,不存在错误适用鉴定依据的情形。**此项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主张,仲恒公司错误适用鉴定标准并错误认定被鉴定房屋的墙体危险性构件,且未查明A座房屋承重墙拆改情况和被鉴定房屋结构,导致得出错误的鉴定结论,其鉴定结论不应被采纳。据仲恒公司回函,首先,被鉴定房屋首层墙体危险性构件依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条文说明第6.3.3条评定,数量为1,二至四层的墙体危险性构件为依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条文说明第6.3.3条评定的影响范围内的竖向构件,因此,被鉴定房屋墙体危险性构件数量为4,并无不当。其次,仲恒公司回函已明确以文字描述A座房屋承重墙拆改情况,并确认A座房屋承重墙拆改对楼上结构稍有影响的结论。最后,仲恒公司回函确认被鉴定房屋的结构型式对报告因果关系的结论没有产生影响,对房屋安全性也没有影响。据此,本院认为,仲恒公司作出仲恒鉴字(2017)第(SW1173)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所依据的鉴定标准无误,且A座房屋承重墙拆改情况及被鉴定房屋结构型式认定未影响《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关于B座房屋的损坏与徐北大装修行为稍有因果关系的结论,亦未影响《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关于B座房屋危险性评定为B级的结论。**的该项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一审期间,经**申请及法院摇珠选定仲恒公司为本案的鉴定机构,程序合法。据前述,仲恒公司具备司法鉴定机构资质,在本案司法鉴定中未错误适用鉴定标准,并经现场勘察后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虽**提出《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存在鉴定程序违法、鉴定结论依据错误,但**未向法院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采信仲恒公司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并无不当。二审期间,**以仲恒公司无司法鉴定机构资质及错误适用鉴定标准为由申请重新鉴定无事实依据,本院依法不予准许。
二、关于徐北大对修复B座房屋应承担的责任问题
首先,仲恒公司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鉴定结论载明2.基础及上部结构危险性鉴定。第一层次评定:……②房屋墙体有开裂现象,墙体与天面板交接处有开裂现象,天面板、梁有开裂现象,一层、二层墙体有拆改现象,改变了原结构的受力体系,墙体开洞,墙体的稳定性降低,依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第5.3条之规定,砌体结构构件构成危险点,砌体结构构件评定为危险构件;③维护墙体有开裂现象,墙体抹灰层有开裂现象,石膏线与天面板有分离现象,女儿墙瓷砖有脱落现象,依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第5.7条之规定,砌体结构构件构成危险点,砌体结构构件评定为危险构件;……依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第6.3.5条之规定,该房屋的危险性评定为B级。其次,因徐北大在装修A座房屋对一层和二层墙体进行拆改,改变了原结构的受力体系,又未对B座房屋的受损情况进行取证,未尽到审慎义务。徐北大应承担对B座房屋的修复责任。一审法院采用徐北大支付费用、**自行修复的方式符合本案实际。最后,装付宝公司出具了《建筑与装饰工程质量缺陷修复方案》《佛山市禅城区***********修复方案图》以及《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经鉴定,B座房屋修复工程总造价为126300.34元。仲恒公司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确定徐北大的装修行为与**的B座房屋的受损情况存在因果关系。加之仲恒公司在二审中向本院回函称无法确定徐北大对A座房屋的装修行为所占原因比例为多少。故本院结合**使用B座房屋存在自然损耗的事实、徐北大的装修行为的过错程度、B座房屋的受损情况,酌定徐北大向对**支付修复费用50520.14元(126300.34元×40%)。
三、关于**要求徐北大赔偿经济损失468340元、精神损失50000元并赔礼道歉的诉请应否得到支持的问题
首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未举证证明因徐北大的装修行为导致B座房屋产生390000元贬值损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法院驳回**要求徐北大承担390000元房屋贬值损失的主张,处理得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主张的阻止徐北大突击违法装修、涉案房屋成为危房需要照看的误工损失。装付宝公司已出具回复函,补充认定“结合修复设计和方案综合考虑,三四楼建筑结构加固建议按90个日历天考虑”。因**未举证证明其固定收入或近三年平均收入情况,本院根据佛山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720元/月确定徐北大应赔偿2064元(1720元/月×3个月×40%)。**诉请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B座房屋修复期间的租房费用。因B座房屋尚未开始修复工程,故该笔费用尚未发生,**可待上述费用产生后另行主张。
关于**主张的精神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赔礼道歉适用于侵犯人格权利的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未举证证明徐北大实施侵害其人格权利的行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要求徐北大赔礼道歉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最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未举证证明徐北大的装修行为对其人格权利造成损害,无权要求徐北大向其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于二审庭审中确认,A座房屋现已停止装修施工。此外,徐北大的后续装修行为是否违法、其后续装修行为是否损害**合法权益均处于不确定状态,一审法院驳回**要求徐北大停止违法装修行为的主张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四、关于安固公司、安固之公司、***是否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
**主张,因安固公司、安固之公司违法鉴定,并与徐北大恶意串通,导致**遭受损失,安固公司、安固之公司应对徐北大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未举证证明安固公司、安固之公司与徐北大恶意串通损害**的权益,且未能举证证明安固公司、安固之公司违法鉴定导致B座房屋损害加剧,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加之,**未举证证明***对徐北大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事实依据。一审法院驳回**要求安固公司、安固之公司、***对徐北大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符合法律及本案实际,本院予以维持。
本案诉讼因徐北大的不当装修行为引发,基于公平原则,本院酌定由徐北大承担全部鉴定费用83340元的80%即66672元。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因二审出现新证据而改判,一审判决不属于错误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4民初5277号民事判决;
一、徐北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修复费用50520.14元,**自行聘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按照装付宝公司作出的《建筑与装饰工程质量缺陷修复方案》《佛山市禅城区***********修复方案图》对B座房屋进行修复;
二、徐北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赔偿误工损失2064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984元,鉴定费用83340元,合计92324元,由上诉人**负担17566.4元,由被上诉人徐北大负担74757.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960.15元,由上诉人**负担996.01元,由被上诉人徐北大负担8964.1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温万民
审 判 员 李 虹
审 判 员 翁丰好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颂恩
书 记 员 李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