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安固建筑物诊治技术有限公司

***、***检验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6民终5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4月3日出生,汉族,系***的丈夫。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安固建筑物诊治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五峰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734119609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卓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卓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安固建筑物诊治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固公司)检验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4民初208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上诉请求:1.裁定撤销原审民事裁定;2.安固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
安固公司的行为是转委托行为,安固公司未经委托人同意而转委托,违反了其应承担的法定义务且存在过错,此过错行为与***、***遭受的损失之间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之规定,安固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次起诉的诉讼请求是依据上述法律之规定,安固公司应当承担责任,与原审裁定所指的(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1718号民事判决所审理的委托合同法律关系并不相同。
二、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本案虽然***、***的后诉与前诉当事人相同,请求相同,但前诉的诉讼标的是违约法律关系,后诉的诉讼标的是侵权法律关系,因此原审裁定认定***、***属重复起诉不符合事实。
被上诉人安固公司答辩称:坚持一审答辩意见。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竞合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另一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上述责任只能择一选择;2.***、***在上诉状中已承认本案与(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1718号案当事人、诉讼标的等相同,故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依法予以驳回,一审裁定正确。
***、***向原审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双方之间的委托鉴定合同;2.判令安固公司向***、***返还鉴定费9000元;3.判令安固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4.判令安固公司赔偿损失5000元。
原审法院查明:2015年12月10日,***、***已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向原审法院对安固公司、第三人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狮中村民委员会提出起诉。请求判决:1.解除双方之间的事实委托合同,认定安固公司不具有房屋安全鉴定资质,其出具的AG15054号《检测报告》不具有房屋安全鉴定的法律效力;2.安固公司向***、***退还鉴定费7000元;3.安固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4.第三人对本案安固公司向***、***退还的7000元房屋鉴定费及负担的全部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安固公司赔偿***、***律师咨询费3500元、起诉资料打印费、录音整理费及相关资料费500元、交通费1000元、误工费6000元、精神损失费10000元,并向***、***出具书面道歉书。2016年5月31日,原审法院作出(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1718号民事判决,判决:一、安固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退还房屋鉴定费5000元;二、驳回***、***的其它诉讼请求。
***、***不服判决,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6年12月20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粤06民终7164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不服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7年9月2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粤民申5868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的再审申请。
原审法院认为,比较***、***起诉的本案,和2015年12月10日起诉的(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1718号案件的情况:其一、前后二案的原、被告双方当事人是相同的,原告是***、***,被告是安固公司。
其二、***、***在本案提出诉讼请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委托鉴定合同,安固公司向**和返还鉴定费,安固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安固公司赔偿***、***的损失,与***、***起诉的(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1718号案提出的请求,除金额不一致外请求内容相同。
其三、按照***、***在本案起诉、争议的是与安固公司之间的委托鉴定合同关系,与***、***在(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1718号等案起诉、以及法院审理的法律关系是相同的。
因对于***、***与安固公司之间的纠纷,审理法院己作出(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1718号、(2016)粤06民终7164号、(2017)粤民申5868号的民事判决、民事裁定,而且上述裁判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在裁判生效后又再起诉本案,原审法院不应受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已预交,***、***提出申请后应予退还。
经审查,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检验合同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之规定,结合各方当事人二审期间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为:***、***本案的起诉是否属重复起诉,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理”的诉讼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由本案查明事实可知,***、***在本案提起的诉讼,其诉讼当事人、诉讼标的以及诉讼请求均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1718号案件相同,依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本案的起诉属重复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处理合法,应予维持。至于***、***上诉认为其于(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1718号案件提起的诉讼是基于合同法律关系,本案提起的诉讼是基于侵权法律关系,故后诉与前诉并非重复起诉。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已在(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1718号案件中选择以违约为由要求安固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故***、***在本案中又对安固公司就同一法律事实提起侵权之诉,属重复起诉,本院对其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炜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蒋雯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