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692民初106号
原告:浙江海悦木结构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一被告:浙江园冶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顾君。
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
第二被告:烟台开发区绿茵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滨海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海悦木结构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园冶生态建设有限公司、被告烟台开发区绿茵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海悦木结构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海悦木结构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423元,减半收取18212元,由被告烟台开发区绿茵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