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开发区绿茵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烟台汇龙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4-27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三初字第514号
原告烟台开发区绿茵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西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车莉娜,山东西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汇龙湾投资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芝罘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烟台汇龙湾投资有限公司职工,住烟台市芝罘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开发区绿茵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汇龙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开发区绿茵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429元,减半收取6214.5元,由原告烟台开发区绿茵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