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烟民辖终字第1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汇龙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261号8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烟台开发区绿茵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黄河路158号70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烟台汇龙湾投资有限公司不服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2015)***三初字第51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其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管辖法院,该约定合法有效。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橡树湾小区中心区铺装、绿化、水池施工合同》中虽约定发生争议时可向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因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该约定因违反民事诉讼法有关专属管辖的规定而无效,本案依法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审裁定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勇
审判员于志宏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