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6财保9号
申请人:山东裕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213号市长大厦29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烟台馨逸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世回尧鲁峰居民区。
法定代表人:曲兴海,总经理。
被申请人:烟台市炬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下曲家村。
法定代表人:曲兴海,总经理。
被申请人:烟台绿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开发区黄河路158号7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裕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烟台馨逸园置业有限公司、烟台市炬鼎实业有限公司、烟台绿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4746323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以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裕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烟台馨逸园置业有限公司、烟台市炬鼎实业有限公司、烟台绿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4746323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裕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勇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