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绿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浙江海悦木结构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开发区绿茵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浙江园冶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692民初105号
原告:浙江海悦木结构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被告:烟台开发区绿茵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某某,总经理。
被告:浙江园冶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某,经理。
原告浙江海悦木结构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开发区绿茵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浙江园冶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浙江海悦木结构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海悦木结构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浙江海悦木结构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303元减半收取计16652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浙江海悦木结构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宋彦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