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古葭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古葭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宁夏正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北方置业开发有限公司金凤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宁0106执4311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高和平,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宁夏正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银川市金凤。
法定代表人:马生军,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宁夏北方置业开发有限公司金凤分公司,住银川市金凤区。
负责人:郝学英,该分公司法定代表人。
由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宁0106民初15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195861.6元(含执行费4179元),未执行标的195861.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屋、土地、车辆登记信息、工商注册信息、互联网银行、公积金信息、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等财产进行了二次查询。经查明:被执行人宁夏北方置业开发有限公司金凤分公司提供其名下两套房产作为担保,本院已依法查封(详见裁定书),如被执行人在2019年6月1日未偿还本案全部执行款,法院将依法进行评估买卖。此外,被执行人宁夏正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北方置业开发有限公司金凤分公司无银行存款,名下无互联网银行无存款,无公积金信息、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且已将上述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执行不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8)宁0106民初15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秦慧超
审判员  王立军
审判员  杨天成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马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