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504民初1110号
原告:佛山市海日新文化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湖景路。
法定代表人:区庆津。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信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天门大道南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宝,该公司法务。
委托代理人:付业茹,该公司法务。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海日新文化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信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佛山市海日新文化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交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佛山市海日新文化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海日新文化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237元,由原告佛山市海日新文化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潘姝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