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中房建筑开发有限公司

怀化市**建筑器材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湘潭市中房建筑开发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202财保95号
申请人:怀化市**建筑器材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湖天南路西侧(凯通领域2#)2栋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MA4LYE1DXB。
法定代表人:周军,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肖林,湖南存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申请人:湘潭市中房建筑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建设南路芙蓉路口(中房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7305288431。
法定代表人:许志新。
被申请人:谭稳根,男,197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县。
申请人怀化市**建筑器材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湘潭市中房建筑开发有限公司、谭稳根名下的银行存款850000元予以冻结。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在850000元限额内为申请人怀化市**建筑器材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怀化市**建筑器材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持相关证据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且已提供财产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湘潭市中房建筑开发有限公司、谭稳根名下的银行存款8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4770元,由申请人怀化市**建筑器材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沈 青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李松霖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