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中房建筑开发有限公司

鹤城区金利建筑器材租赁部、湘潭市中房建筑开发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202财保5号
申请人:鹤城区金利建筑器材租赁部,经营场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井坪村八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202MA4MY6CG3Y。
经营者谢上求,男,196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鹤城区金利建筑器材租赁部。
委托代理人肖林(特别授权),湖南存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湘潭市中房建筑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湘潭市岳塘区建设南路芙蓉路口(中房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7305288431。
法定代表人许志新。
申请人鹤城区金利建筑器材租赁部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资金1820000元予以冻结。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在1820000元限额内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保险单号码6030218046020220000224)。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鹤城区金利建筑器材租赁部持相关证据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且已提供财产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湘潭市中房建筑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2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鹤城区金利建筑器材租赁部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向志武
审 判 员  杨宏勇
审 判 员  向 静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冉 阳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