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中房建筑开发有限公司

湘潭市中房建筑开发有限公司与湘潭市金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湘0321执87号
申请执行人:湘潭市中房建筑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维。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湘潭市金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执行湘潭市中房建筑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湘潭市金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湘潭市中房建筑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日与被执行人湘潭市金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该协议正在履行中,???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湘03民终14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谷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