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帅天电气有限公司

江苏帅天电气有限公司与扬州市道爵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11民辖终1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扬州市道爵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高邮经济开发区波司登大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薛筛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新坝镇南自路。
法定代表人:郭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扬州市道爵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爵公司)与被上诉人***天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帅天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2017)苏1182民初3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道爵公司上诉称,本案为买卖合同引起的民事纠纷,双方签订合同约定“向各自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裁定”,属于约定管辖不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确定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认为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江苏省扬州市高邮经济开发区,应当由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2011)苏1182民初373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实际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为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双方当事人在2016年8月5日签订的《合同书》中关于争议的解决方式条款中约定为:“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各自所在地法院申请裁定”,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因帅天公司住所地为扬中市新坝镇,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守斌
审判员  谢 铭
审判员  张玉宽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赵银亭
书记员唐亚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