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帅天电气有限公司

1045江苏帅天电气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兴成义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045***天电气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兴成义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1182执1045号
申请执行人:***天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571409395W,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新坝镇南自路19号。
法定代表人:郭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纪华,扬中市联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四川省兴成义电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060093755J,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九兴大道6号B栋3层2号。
法定代表人:蒋红平,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天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兴成义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扬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1182民初26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750587.9元;负担本案执行费9906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尚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苏1182执1045号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仍负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即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起异议。
审 判 员  陈 武
审 判 员  王祥远
代理审判员  赵小通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方沁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