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帅天电气有限公司与镇江市清安电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发布日期:2015-06-23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扬开商初字第190号
原告:江苏帅天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镇江市清安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帅天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市清安电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通知而未按规定足额预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