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遵商众一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遵商众一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遵义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02民初13710号

原告:贵州遵商众一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MA6DXT607D,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海尔大道富华国际广场******24-4。

法定代表人:欧晓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狄承瑶,女,汉族,1971年4月25日,遵义市人,现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告:遵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现更名为:遵义佳家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公园路******/div>

法定代表人:梁文黔,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贵州遵商众一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遵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遵商众一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遵商众一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祖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付洪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