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遵商众一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遵商众一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家园业主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黔0302民初13711号

原告:贵州遵商众一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MA6DXT607D,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海尔大道富华国际广场******24-4.。

法定代表人:欧晓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狄承瑶,女,汉族,1971年4月25日,遵义市人,现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告:**家园业主委员会,住,住所地:红花岗区南门关**家园/div>

联系人:宋薛,该委员会主任。

原告贵州遵商众一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诉**家园业主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贵州遵商众一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狄承瑶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家园业主委员会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遵商众一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维保费8800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根据双方协商签订的《电梯维护保养合同》的约定,被告方应支付位于**家园内2台电梯(2019年03月19日至2020年03月18日)的维保费,共计:8800元。原告方曾多次同被告方催要上述款额,但被告方都以没有钱为借口拒绝支付,其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请法院判决被告**家园业主委员会支付被告贵州遵商众一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电梯维保费,人民币8800元,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家园业主委员会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双方协商签订的《电梯维护保养合同》约定,由原告对被告的电梯进行维保,被告支付位于**家园内2台电梯(2019年03月19日至2020年03月18日)的维保费共计:88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电梯维护保养维护合同、维保项目等证据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合同当事人双方均应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本案中,双方签订了电梯维保合同,原告已履行了维保义务,被告应当支付约定的维保费8800元。

被告**家园业主委员会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本案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家园业主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给原告贵州遵商众一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电梯维保费8800元。

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家园业主委员会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审判员  张祖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付洪莉